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国家赔偿如何忽悠国民

《国家赔偿法》像众多中国法律一样,在很多时候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有法不依,比无法更可恶更有欺骗性。中国的法律是有很多问题,有不少尚待的地方,但最重要的是,司法不独立不公正,执行不到位,使得一部问题不少的法律最终能给受害人落到实处的好处,可以说微乎其乎。在一个天天喊依法治国的国家,每天都存在着公然对法律的践踏忽悠,你就是再制订多少法律也是枉然。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问题多多,积重难返,但也不是没有于社会震荡比较小的改革措施。比如进行司法改革,使司法逐渐独立,使得司法的公正与松威得以树立。与司法改革配套的是,必须使新闻自由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共识,让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互相作用,从而逐步带动整个中国全局的政治改革。

 

今天看到新闻说对伤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提高了,这本来是件好事。但问题在于,在中国能有幸得到国家赔偿的个人,恐怕连百分之五都不到。现在许多国家机构的领导或者办事人员,肆无忌惮阻扰公民维权,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造成了公民的许多冤屈,但有哪几个真正得到了国家赔偿的呢?许多上访民众经年受辱,有些受辱长得几十年,被追打被胁迫,被办学习班被关黑屋子,有的生不如死,有的惨死,国家真正赔偿过吗?再者,一个国家机关的领导或者办事员胡作非为,却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赔偿,这样的赔偿其合理性何在?比如云南省躲猫猫事件中的李乔明之死,其获赔几十万,这本是应该的。但当事警察和领导的处理是否太轻而不恰当?几十万的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国家应该出多少?个人应该出多少?只是国家的赔偿,没有个人对其作恶的惩罚,这也许多国家机关的领导或者办事员,肆无忌惮侵害人身自由的因由。也就是说,国家赔偿中应该严厉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并采取妥善的办法来加以良好地执行,这对具体的领导或者办事者,才能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再者凡是出现冤屈的地方,就一定要追究当事机关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否则一个国家赔偿与他所犯错误何干?

 

直言之,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没有约束力——没有法律惩戒、没有金额赔偿等且不能落到实处,这是许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或者办事员肆无忌惮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人生伤害有恃无恐的真正因由。再者国家赔偿法中的款项,应该采用美国联邦赔偿法资金来源的做法:即不用纳税人的钱财,而是用犯罪赃款、作废的保释金、罚款以及拍卖物品所得来赔偿,否则的话,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犯罪,最终买单者却是养活他们的纳税人再次买单,这是对纳税人血汗公然的多重剥夺。国家赔偿不仅要落到实处,要依法进行,而且要将每年的国家赔偿金公布出来,具体每桩案件的赔偿应该在传媒和网络上公布。同时也必须公布犯罪机关和当事人员,受到了何等样的惩罚,否则你就再提高国家赔偿金,不仅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对阻止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滥施权力,没有任何的帮助。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作恶,应该受到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制裁,且国家赔偿金不应拿纳税人的钱来作赔偿,否则国家赔偿不只是水中花、镜中月,而是对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纳税人再度忽悠罢了。忽悠多了,民众就知道国家不仅不能真正赔偿,而且知道作恶的总源头是不经民选的政府在挟持国家机器行凶。一个为恶甚多的政府,真要能实行国家赔偿起来可谓赔不胜赔。国家赔偿赔不胜赔,你还相信它真的能把对公民伤害而应得的国家赔偿落到实处吗?

 

延伸阅读

——————————————

国家决定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http://news.sina.com.cn/c/2009-04-09/204117578344.shtml

 

2009410838分于成都

© 日拱一卒,不期速成。非商业性转载,请全文转载并署作者名。商业性使用,请联系作者。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